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石麗卿律師右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