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
1月16日北縣警板刑字第09800016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12日22時45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號3樓301號房。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周業圖 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筆錄、現場照片5張附卷
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