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6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401號),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踰越牆垣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起訴書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為貪圖小利、且前已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良,本件犯行之方法係踰越圍牆於夜間侵入住宅而竊盜,所竊得之物價值非鉅,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