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偉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0年度執聲付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程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9年6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