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58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張玉婷 債務人 廖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