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6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榮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玲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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