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林雅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峰都市更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內容與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小林雅春」或「 本多雅 」?)。
二、若聲請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本多雅,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三、查合約書之當事人公司章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新峰都市更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新峰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