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請人即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黃梓翔

被告 陳建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呈已全部認罪,案情單純,並無爭執事項,依比例原則及訴訟進度之進行,願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此等相關措施應有相當拘束力代替羈押處分等語。

二、經查,被告涉犯幫助販賣、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1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且被告先前未住戶籍地,賃居在外販毒,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此外,被告有多次販賣海洛因犯行,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等語,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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