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竣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37號),聲請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4號刑事判決所為之緩刑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竣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竣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11年9月16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0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日間更犯詐欺罪,經臺中地院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等罪,於111年12月15日確定,是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之住所地位於南投縣國姓鄉,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且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本院對本案聲請具有管轄權。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於111年8月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11年9月16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11年9月16日至116年9月15日。其於緩刑期前即110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日間更犯詐欺罪,經臺中地院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4月、1年8月、1年4月、1年3月、1年5月、1年1月、1年4月,並於111年12月1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書可查。
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又聲請人於112年2月8日向本院聲請,是在111年度金訴字第637號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為之,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8日投檢 云勤 112執聲42字第1129002597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佐。因此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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