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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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系爭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日日期格式不符)。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