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原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耀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耀榮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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