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9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江泰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碩典張豐智劉惠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張豐智姓名是否正確(豐或豊),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併請提出債務人張豐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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