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五四四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制│有十││南││南│││南│││││品條│期月│4間│投│毒9│投│6││投│6││9││危例│徒│某日至│地│5│地│訴1││地│訴1│1│執0││害│刑│7│檢│偵6│院│6││院│6││2││防│││署│││││││││├──┼──┼────┼──┼─────┼─┼───┼────┼─┼───┼────┼───┤│強│有九││南│3│台│少││台│少│││││期年│5中旬│投│6│中│連││中│連││執4│││徒│至│地│偵4│高│上3│5│高│上3│6│4││盜│刑│5│檢│2│分│更3││分│更3││他5│││││署││院│㈠││院│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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