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告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告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於逾新臺幣(下同)500,000,000元之範圍不存在,並撤銷該部分債權所為之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5,420,817元(計算式: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5,885,420,817元-500,000,000元=5,385,420,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65,83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4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