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王仲義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黃雅萍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進原陳冠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3,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以112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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