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554號異議人 李季樺 異議人 李佳謙 異議人 徐紗琴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對於支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發出後,債務人等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提出異議,惟債權人於106年11月30日遞狀撤回支付命令之聲請,從而債務人之異議已無所附麗,債務人之異議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