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810號債權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 和債務人CONAWAY,C上債權人與債務人CONAWAY,CHRIST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CONAWAY,CHRISTO之居留證影本。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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