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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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盛鑫企業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