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勳(原名陳聖貴)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1419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有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宥勳(原名陳聖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3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該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參,爰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請慈濟大學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含有MDMA、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此有該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2月13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張、該扣案物品採證照片2張、101年度青字第312號扣押物品清單1張附卷可稽(見10
1年度毒偵字第530號卷第72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77頁),是故上開扣押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附表編號2所示之藥錠所含之愷他命成分係屬該條例之第3級毒品,且與該藥錠所含之第二級毒品無法鑑析分離),是本院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附表:(重量單位:公克)┌──┬────┬──┬───┬───┬───┬───┬────────────┐│編號│物品外觀│數量│毛重│淨重│取樣│餘重│檢驗結果及毒品級數│├──┼────┼──┼───┼───┼───┼───┼────────────┤│1│藍色藥錠│1顆│0.1477│0.1477│0.0378│0.1099│檢出│││││││││1.MDMA(2級)│││││││││2.安非他命(2級)│├──┼────┼──┼───┼───┼───┼───┼────────────┤│2│黃色藥錠│1顆│0.1151│0.1151│0.0354│0.0797│檢出│││││││││1.MDMA(2級)│││││││││2.甲基安非他命(2級)│││││││││3.愷他命(3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