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307號聲請人 羅淑英 地政士即 吳文荐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吳文荐(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被繼承人吳文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經公證之遺產清冊。
二、是否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登報,且已期滿?如是,則請提出證明文件。
三、是否業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8條規定,向本院陳報目前管理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清冊?如是,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四、被繼承人賸餘財產目前之管理狀態,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被繼承人賸餘財產是否已歸繳國庫?如是,並請提出已繳交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報酬及費用並經裁定准許?如是,請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