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86號

原告 范姜士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姜群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一併補正含有原告簽名與蓋章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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