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告 楊景琳
吳豐羽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樓美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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