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告 莊棛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勝億 即光榮小吃店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等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6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