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戊○○上列上訴人被上訴人與乙○○、丙○○、丁○○、甲○○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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