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632號債權人 劉文仲 債務人沈家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89,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查債權人原聲請狀未載明是否請求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通知債權人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債權人固於同年12月1日具狀陳明利息自107年6月20日起算,惟請求之利率為何並未釋明,致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請求利息之計算方式為何,該利息請求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