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7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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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7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茂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佳茂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品行良好,犯後坦承所為,態度尚佳,本件所毀損及所竊之物價值均非高,情節非重,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偵卷第7頁筆錄),尚未與告訴人 賴梓綾 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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