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4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王順盈 被告 王詠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乙)帳號000000000000關於「110年3月17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3月17日」;附表(乙)帳號000000000000關於「110年2月17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2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