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力鵬選任辯護人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楊貴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9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高力鵬、楊貴琪明知 沈立中 未授權或同意其等申辦或代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高力鵬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連絡,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不詳方式取得沈立中於民國102年11、12月間某日遺失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後,先行偽刻沈立中之印章1顆,復由高力鵬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持上開證件,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地點,冒用沈立中名義,接續在如附表編號1、2所示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簽名欄位,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偽造「沈立中」之印文,並將上開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電信公司門市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沈立中本人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用戶管理之正確性,並因此使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電信公司之門市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沈立中本人要求辦理門號,而交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手機門號SIM卡予高力鵬並開通該等門號而得逞,高力鵬因此取得可使用上開門號電信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㈡楊貴琪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娃娃」之人,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連絡,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娃娃」之人,以不詳方式取得沈立中上開身分證及健保卡後,先行偽刻沈立中之印章1顆,渠等2人復於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時間持上開證件,至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地點,冒用沈立中名義,由楊貴琪接續在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簽名欄位,以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方式,偽造「沈立中」之印文,並將上開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電信公司門市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沈立中本人及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用戶管理之正確性,並因此使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電信公司之門市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沈立中本人要求辦理門號,而交付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手機門號SIM卡予楊貴琪並開通該等門號,或提供攜碼優惠等電信服務而得逞,楊貴琪因此取得可使用上開門號電信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因認被告高力鵬、楊貴琪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等罪嫌。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管轄恆定原則,係以「起訴時」為準,即以案件繫屬法院之日為據;又此所謂被告所在地,係指被告起訴時之所在地而言。
三、經查:本件被告高力鵬、楊貴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6年6月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2日東檢德盈105偵697字第8641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附卷可考;而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高力鵬之住所在「花蓮縣○○鎮○○里○○路○○巷○號」,被告楊貴琪之住、居所則分別在「花蓮縣○○鄉○○村○○00號」及「桃園市○○區○○街○○巷○號」乙情,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警詢、偵訊筆錄在卷可憑,顯見被告高力鵬、楊貴琪於本案起訴時之住居所非屬本院管轄區域;復觀諸被告高力鵬本件偽造文書等行為之犯罪地,係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花蓮縣○○鎮○○路○段○○○號(玉里服務中心)」,而被告楊貴琪本件偽造文書等行為之犯罪地,則係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位於花蓮縣○○鎮○○路○段○○○號之「遠傳花蓮玉里服務中心」,足見被告高力鵬及楊貴琪之犯罪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再被告高力鵬、楊貴琪於檢察官起訴時,亦均無在本院轄區內之監所執行或羈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高力鵬及楊貴琪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之所在地亦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綜上所述,本件犯罪地、被告高力鵬及楊貴琪於起訴繫屬本院時之住居所、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檢察官逕向本院提起公訴,尚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參酌本件被告高力鵬及楊貴琪住所、所在地及犯罪地均在花蓮縣,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蔡立群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彥勲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編號│電信公司│門號│時間(民國│地點(門市)│方式│備註│││││││││├──┼────┼──────┼─────┼───────┼──────┼─────┤│1│中華電信│0000-000000│103年1月13│花蓮縣玉里鎮中│偽造「沈立中│高力鵬冒為│││││日│山路二段137號│」印文2枚│沈立中代理││││││(玉里服務中心││人而申辦││││││)│││├──┼────┼──────┼─────┼───────┼──────┼─────┤│2│中華電信│0000-000000│103年1月15│花蓮縣玉里鎮中│偽造「沈立中│高力鵬冒為│││││日│山路二段137號│」印文2枚│沈立中代理││││││(玉里服務中心││人而申辦││││││)│││├──┼────┼──────┼─────┼───────┼──────┼─────┤│3│遠傳電信│0000-000000│103年1月14│遠傳花蓮玉里服│偽造「沈立中│楊貴琪冒為│││││日│務中心│」印文3枚│沈立中代理││││││││人而申辦│├──┼────┼──────┼─────┼───────┼──────┼─────┤│4│遠傳電信│0000-000000│103年1月14│遠傳花蓮玉里服│偽造「沈立中│楊貴琪冒為│││││日│務中心│」印文3枚│沈立中代理││││││││人而申辦│├──┼────┼──────┼─────┼───────┼──────┼─────┤│5│遠傳電信│0000-000000│103年1月14│遠傳花蓮玉里服│偽造「沈立中│楊貴琪冒為││││(攜碼)│日│務中心│」印文4枚│沈立中代理││││││││人而申辦│├──┼────┼──────┼─────┼───────┼──────┼─────┤│6│遠傳電信│0000-000000│103年1月16│遠傳花蓮玉里服│偽造「沈立中│楊貴琪冒為││││(攜碼)│日│務中心│」印文5枚│沈立中代理││││││││人而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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