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洪龍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10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月16日,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陳秋錦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佩蓁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普通股17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Z-0000000-0普通股147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0普通股182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普通股171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Z-0000000-0普通股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