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7號
原告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克倫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 律師
莊友翔 律師
鄒熙華 律師
被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KellyL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114年5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28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9萬9,084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楊婉渝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911萬2,862元)
1
利息
4,911萬2,862元
113年3月26日
114年5月28日
(1+64/365)
5%
288萬6,221.62元
小計
288萬6,221.62元
本金+利息合計
5,199萬9,0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