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耀賞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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