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22號原告義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竝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