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簿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06號上訴人 徐茂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茂山 間因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306號請求交付簿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06號判決駁回請求被上訴人交付簿冊之敗訴部分,核非對於身分上或親屬關係之權利有所主張,屬於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