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坤泉
楊彩虹
一、債務人陳坤泉、楊彩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坤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