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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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辛○相對人即債權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丙○○
號相對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庚○○相對人即債權人丁○○上列當事人間66年度全字第368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之被繼承人 許進帝 於66年間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借款返還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依本院電腦紀錄迄無起訴紀錄,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心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