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653號聲請人 廖芝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惠心 即 李慧華 、 陳己發 即 陳和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利息起算日為何。㈡相對人李惠心即李慧華及相對人陳己發即陳和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