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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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62號聲請人烜翊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4年6月18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年10月18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志誠┌───────────────────────────────────────────────────────┐│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民國)│(新台幣)│││├─┼─────────┼─────────┼───────┼────────┼─────────┼──────┤│1│馬克斯企業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104年5月15日│66,801元│CA0000000│烜翊電機企業│││ 王寶進 │楊梅分行││││有限公司││││││││陳榮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