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債務人及其應受扶養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
PLR1,粉紅色)。
⒊陳明債務人支出扶養費用之必要性:
⑴提出債務人母親 潘秀琴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⑵債務人自陳因其母潘秀琴名下不動產因空間不夠而須另外租
屋。惟據潘秀琴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名下不動產有1筆租賃所得。是債務人母親將該不動產出租營利,債務人顯有不實陳述。債務人應提出該不動產租賃契約,並說明債務人母親每月得領取之租金所得為何?⑶債務人父親 林登科 名下有不動產,位於汐止市○○街,說明
該不動產目前使用狀況(諸如:坪數、現居住成員等情)及債務人自家為何不住此處而須另外租屋?⑷債務人自陳其父親林登科目前失業,應提出其勞工保險部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並說明其①原工作內容及收入、②有無領取失業給付、③目前有無找到工作?⑸提出債務人兄 林泳瑢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6、9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現職工作內容為何?⒋債務人自陳因債務人之母潘秀琴名下不動產因空間不夠而須另
外租屋,故有租金之支出。惟債務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並無表明租賃處所之地址,應說明及提出下列文件,證明債務人租金支出之必要性:
⑴說明租屋處之地址、坪數及現居住成員。
⑵提出該租屋處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申請)。
⑶租賃契約上載明係以匯款方式給付租金,應提出債務人向出
租人給付租金之履約證明及單據(如匯款明細、匯款收據聯等)。
⒌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人對國泰世華銀行負有
房屋貸款之債務。請提出債務人與國泰世華銀行所簽訂之房屋貸款契約書,並說明每月應繳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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