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03號原告 謝喬均
送達代收人: 陳永喜 住苗栗縣○○市○○路0000號0樓之0被告 吳沛蓁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