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秀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99年度緩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JUICYCOUTURE」商標之衣服拾叁件、褲子拾叁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另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8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姜秀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1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將扣案仿冒「JUICYCOUTURE」商標之衣服13件、褲子13件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1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全案卷宗核閱無訛。又扣案仿冒「JUICYCOUTURE」商標之衣服13件、褲子13件為仿冒商標商品,且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等情,亦有扣案物照片、鑑定證明書現場照片及商標檢索資料可佐,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檢察官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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