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0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順益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20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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