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居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伍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約定自101年12月24日起至106年1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7月31日止累計96,281元正未給付,其中91,802元為本金;3,19
5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103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
103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7月31日止累計68,
210元正未給付,其中65,079元為本金;1,847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7月20日止累計198,434元正未給付,其中189,974元為消費款;7,26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