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177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傅A姓名年.法定代理人傅B姓名年.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第一行中關於由「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