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字第24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489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阿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科之股票,依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3日板信管總務字第1068900178號函,該公司股務科於106年
3月1日遷移至臺北市○○區○○路○段000000號,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