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聲字第10號聲請人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立秋 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劉青青 律師 洪珮瑜 相對人采京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仁彰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