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119,636元,
  應加計自民國9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請計算至繫屬日
  即110年3月3日)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併應陳報全部
  遺產於上開繫屬日時,按被告 鍾睿恩鍾鎮宇 應繼分計算之
  現值為何,與上開債權總額擇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計算本件裁判費,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法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7日內自行計算並陳報計算式及現值證明,併補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自行繳納到院(應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22
  0元)。
二、另請原告補正本件起訴狀聲明第一項被繼承人王○○之姓名
  及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繼承
  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書狀載明全部遺
  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
三、提出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歷次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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