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9號
再審原告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景欣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9,270元(訴訟標的價額參照原審卷第31頁民事裁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郁棣
法官徐安傑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