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鄭惠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伍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110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鄭惠嫦於92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
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10年3月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91,677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