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竣午
(已歿)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竣午民國於103年10月30日上午10時48分許,在臺灣高鐵臺中站2樓1號門內,因借貸糾紛與告訴人 陳吉川 發生爭吵,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以「幹恁娘膣屄」等語辱罵告訴人,並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蕭竣午業於105年12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頁),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龍忠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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