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3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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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63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仕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3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仕豪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利得,竟以本件不法方式謀利,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獲利益額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所獲不法利益即本應繳付之商品費用共新臺幣4,590元,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3908號被告徐仕豪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 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仕豪前與 吳宜靜 為男女朋友。徐仕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間,趁吳宜靜未注意之時,自吳宜靜錢包中取出吳宜靜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將該信用卡之卡號及資料輸入徐仕豪所使用之三星智慧型手錶後,先於:㈠108年2月
8日15時44分許,至臺北市○○區○○○路○○巷○○號商店「HEROZERO」,使用三星手錶內所存取之前開吳宜靜信用卡資料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2200元之衣物;㈡;再於108年2月8日16時55分許,至新北市○○區○○路○○○巷○○號商店「哈林運動」,使用三星手錶內所存取之前開吳宜靜信用卡資料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2390元之鞋子,以此方式自收費設備詐得無需支付前開商品價金之利益,足生損害於吳宜靜及國泰世華銀行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吳宜靜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徐仕豪於偵訊中之自│被告坦承未經告訴人吳宜靜之同意│││白│拿取告訴人信用卡,並將卡號輸入││││三星智慧型手錶後,於上開時、地││││盜刷告訴人信用卡之事實。│├──┼───────────┼────────────────┤│2│告訴人吳宜靜於警詢及偵│1.被告曾打電話通知告訴人盜刷信│││訊中之證詞│用卡之事實。││││2.告訴人之前開信用卡於上揭時、││││地遭盜刷之事實。│├──┼───────────┼────────────────┤│3│信用卡消費明細│本案信用卡於108年2月8日在商店││││「哈林運動」、「HEROZERO」分別││││有2390元、2200元之消費紀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不法利益罪嫌(報告意旨誤引為刑法第359條)。
被告就前開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之2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8月25日
檢察官彭馨儀